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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精品收藏】污水处理领域常见的标准汇总(污水厂污水标准、污泥标准,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下水道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标准)

序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02—12—24发布   2003—07—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
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
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 标准值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3.2 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4.1.4 取样与监测
4.1.4.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 位于GB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表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注: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4.2.1.2 位于GB3095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其中20036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11日;20037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5的规定执行。
4.2.3 取样与监测
4.2.3.1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甲烷监测点设于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 采样频率,每两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执行。
4.3 污泥控制标准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7的规定。

 序号(2)


CJ3082-1999

    本标准是对CJ 18—198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CJ 18—1986。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二、引用标准

三、定义

3.1 污水: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排出水。
  3.2 城市下水道:指输送污水的管道和沟道。它包含排污渠道、沟渠等。
  3.3 排水户:指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

四、技术内容

4.1 一般规定 
    4.1.1 严禁排入腐蚀城市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4.1.2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
    4.1.3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4.1.4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4.1.5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GB 8703执行。
    4.1.6 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4.2 水质标准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最高允许浓度

1

pH

mL/L

6.09.0


19

总铅

mL/L

1

2

悬浮物

mL/L·15min

150(400)


20

总铜

mL/L

2

3

易沉固体

mL/L

10


21

总锌

mL/L

5

4

油脂

mL/L

100


22

总镍

mL/L

1

5

矿物油类

mL/L

20


23

总锰

mL/L

2.0(5.0)

6

苯系物

mL/L

2.5


24

总铁

mL/L

10

7

氰化物

mL/L

0.5


25

总锑

mL/L

1

8

硫化物

mL/L

1


26

六价铬

mL/L

0.5

9

挥发性酚

mL/L

1


27

总铬

mL/L

1.5

10

温度

35


28

总硒

mL/L

2

11

生化需氧量(BOD5

mL/L

100(300)


29

总砷

mL/L

0.5

12

化学需氧量(CODcr

mL/L

150(500)


30

硫酸盐

mL/L

600

13

溶解性固体

mL/L

2000


31

硝基苯类

mL/L

5

14

有机磷

mL/L

0.5


3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mL/L

10.0(20.0)

15

苯胺

mL/L

5


33

氨氮

mL/L

25.0(35.0)

16

氟化物

mL/L

20


34

磷酸盐(以P计)

mL/L

1.0(8.0)

17

总汞

mL/L

0.05


35

色度

80

18

总镉

mL/L

0.1






注: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系统




五、水质监测

    5.1 总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以车间或处理设备排水口抽检浓度为准。其他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排水口的抽检浓度为准。
    5.2 所有排水单位的排水口应设有检测井,以便于采样,并在井内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3 水质数据,以城市排水监测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5.4 水质检验方法见表2。


序号(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8978-88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14470.3-93 GB4274 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排入 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 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排入 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 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 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 4、表 5的规定。

4.2.2.3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 (a)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 12 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 9

6 9

6 9

2

色度  (稀释倍数  )

染料工业

50

180

-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100

300

-



脉金选矿

100

500

-

3

悬浮物  (SS)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100

800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其他排污单位

70

200

400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工业

30

100

6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30

150

6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其他排污单位

30

60

300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续表( 2 (1997 12 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石油化工工业 (包括石油炼制 )

100

150

500

5

化学需氧量  (COD)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6

石油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3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20

20

10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9

总氰化合物

电影洗片 (铁氰化合物 )

0.5

5.0

5.0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1.0

10

硫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2.0

11

氨氮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5

50

-



其他排污单位

15

25

-



黄磷工业

10

20

20

12

氟化物

低氟地区  (水体含氟量  <0.5mg/L)

10

20

30



其它排污单位

10

10

20

13

磷酸盐 ( P )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序号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有色金属系统选矿

水重复利用率 75%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

水重复利用率 90%( 选煤 )

1


重选

16.0m3/t( 矿石 )


脉金

浮选

9.0m3/t( 矿石 )


选矿

氰化

8.0m3/t( 矿石 )




碳浆

8.0m3/t( 矿石 )

2

焦化企业 ( 煤气厂 )

1.2m3/t( 焦炭 )

3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

水重复利用率 80%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加工深度分类 :

A. 燃料型炼油

A >500  t  1.0m3/t( 原油 )

250  500  t  1.2m3/t( 原油 )

<250  t  1.5m3/t( 原油 )

4

B. 燃料 + 润滑油型炼油厂 ;

C. 燃料 + 润滑油型 + 炼油化工型炼油厂 ;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岸油和石油添加剂

B >500  t  1.5m3/t( 原油 )

250  500  t  2.0m3/t( 原油 )

<250  t  2.0m3/t( 原油 ),


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C >500  t  2.0m3/t( 原油 )

250  500  t  2.5m3/t( 原油 )

<250  t  2.5m3/t( 原油 )


合成洗

氯化法生产烷基苯

200.0m3/t( 烷基苯 )

5

涤剂工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

70.0m3/t( 烷基苯 )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

10.0m3/t( 产品 )

6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0.0m3/t( 产品 )

7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30.0m3/t(  )

8

制糖

某蔗制糖

10.0m3/t( 甘蔗 )


工业

甜菜制糖

4.0m3/t( 甜菜 )


皮革

猪盐湿皮

60.0m3/t( 原皮 )

9

工业

牛干皮

100.0m3/t( 原皮 )



羊干皮

150.0m3/t( 原皮 )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续表( 3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序号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发酵

酒精

以玉米为原料

150.0m3/t( 酒精 )


酿造

工业

以薯类为原料

100m3/t( 酒精 )

10

工业


以糖蜜为原料

80.0m3/t( 


味精工业

600.0m3/t( 味精 )


啤酒工业 ( 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

16.0m3/t( 啤酒 )

11

铬盐工业

5.0m3/t( 产品 )

12

硫酸工业 ( 水洗法 )

15.0m3/t( 硫酸 )

13

苎麻脱胶工业

500m3/t( 原麻 )  750m3/t( 精干麻 )

14

化纤浆粕

本色 : 150m3/t(  ) 漂白 : 240m3/t(   )

15

粘胶纤维工业

短纤维 ( 棉型中长纤维、毛型中长纤维 )

300m3/t( 纤维 )


单纯纤维 )

长纤维

800m3/t( 纤维 )

16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9

 9

 9

2

色度 ( 稀释倍数)

一切排污单位

50

80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70

300



脉金选矿

70

400

3

悬浮物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70

800


(SS)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其他排污单位

70

150

400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工业

20

60

6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20

100

6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300

续表 4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甜菜制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5


化学需氧量 (COD)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石油化工工业 ( 包括石油炼制 )

60

12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500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6

石油类

一切排污单位

5

10

2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10

15

10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9

总氰化合物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1.0

10

硫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1.0

11

氨氮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5

50



其它排污单位

15

25



黄磷工业

10

15

20

12

氟化物

低氟地区 

水体含氟量 <0.5mg/L)

10

20

30



其它排污单位

10

10

20

13

磷酸盐 (  P  )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一切排污单位

5.0

10

20

18

总铜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2.0

19

总锌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20

总锰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5.0

5.0



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电影洗片

1.0

2.0

3.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电影洗片

3.0

3.0

6.0

23

元素磷

一切排污单位

0.1

0.1

0.3

24

有机磷农药 (  P )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0.5

0.5

25

乐果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26

对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续表 4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27

甲基对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28

马拉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 以五氯酚计 )

一切排污单位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 Cl  )

一切排污单位

1.0

5.0

8.0

31

三氯甲烷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一切排污单位

0.03

0.06

0.5

33

三氯乙烯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5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6

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7

乙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38

  - 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39

  - 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0

  - 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1

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2

0.4

1.0

42

  - 二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3

  - 二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4

  - 硝基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5.0

45

 4- 二硝基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5.0

46

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3

0.4

1.0

47

  - 甲酚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48

2,4- 二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6

0.8

1.0

49

2,4,6- 三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6

0.8

1.0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一切排污单位

0.2

0.4

2.0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2.0

52

丙烯腈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53

总硒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54

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 * 、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500  /L

1000 /L

5000 /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  /L

500  /L

1000 /L

续表 4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医院 * 、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0.5**

>3( 接触时间    1h)

>2( 接触时间    1h)

55

总余氯 (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

>6.5( 接触时间

 1.5h)

>5( 接触时间

 1.5h)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40

56

总有机碳

苎麻脱胶工业

20

60


(TOC)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50 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4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序号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  最低允许排水重复利用率



有色金属系统选矿

水重复利用率   "475 4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

水重复利用率   "490 4%(选煤)

1


重选

16.0m3/t(  矿石 )


脉金

浮选

9.0m3/t(  矿石 )


选矿

氰化

8.0m3/t(  矿石 )




碳浆

8.0m3/t(  矿石 )

2

焦化企业 ( 煤气厂 )

1.2m3/t(  焦炭 )

3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

水重复利用率 80%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加工深度分类: 

。燃料型炼油厂


A

>500  t  1.0m3/t( 原油)

250  500  t,  1.2m3/t( 原油 )

<250   t,  1.5m3/t(  原油 )


4


。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化工型炼油厂


B

>500  t  1.5m3/t( 原油)

250  500  t,  2.0m3/t( 原油 )

<250   t,  2.0m3/t(  原油 )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岩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C

>500  t  2.0m3/t( 原油)

250  500  t,  2.5 m3/t( 原油 )

<250   t,  2.5m3/t(  原油 )


合成

氯化法生产烷基苯

200.0 m3/t    (烷基苯)

5

洗涤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

70.0 m3/t    (烷基苯)


剂工业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

10.0 m3/t  (产品)








                                


序号(4)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 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GHZB 1-1999

代替 GB 3838-88

GB 12941-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

引用标准

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4.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控制地表不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号分类标准值项目ⅠⅡⅢⅣⅤ基本要求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导致的下述物质;a.能形成令人感观不快的沉淀物的物质;b.令人感官不快的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等;c.产生令人不快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物质;d.对人类、动植物有毒、有害或带来不良生理反应的物质;e.易滋生令人不快的水生生物的物质;1水温℃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2pH6.5~8.56~93硫酸盐(以SO4-2计) ≤250以下2502502502504氯化物(以C1-计) ≤250以下2502502502505溶解性铁 ≤0.3以下0.30.50.51.06总锰 ≤0.1以下0.10.10.51.07总铜 ≤0.01以下1.0(渔0.01)1.0(渔0.01)1.01.08总锌 ≤0.051.0(渔0.1)1.0(渔0.1)2.02.09硝酸盐(以N计) ≤10以下102020硝酸盐(以N计) ≤10亚硝酸盐(以N计) ≤0.060.10.151.01.011非离子氨 ≤0.020.020.020.20.212凯氏氮 ≤0.50.5(渔0.05)1(渔0.05)2313总磷(以P计) ≤0.020.10.10.20.214高锰酸盐指数 ≤248101515溶解氧 ≥饱和率90%653216化学需氧量(CODCr) ≤15以下1520304017生化需氧量(BOD5) ≤3以下3461018氟化物(以F-计)    ≤1.0以下1.01.01.51.519硒(四价) ≤0.01以下0.010.010.020.0220总 砷 ≤0.050.050.050.10.121总 汞 ≤0.000050.000050.00010.0010.00122总 镉 ≤0.0010.0050.0050.0050.0123铬(六价) ≤0.010.050.050.050.124总 铅 ≤0.010.050.050.050.125总氰化物 ≤0.0050.05(渔0.005)0.2(渔0.005)0.20.226挥发酚 ≤0.0020.0020.0020.010.127石油类 ≤0.050.050.050.51.02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以下0.20.20.30.329粪大肠菌群(个/L) ≤2001000200050001000030氨 氮 ≤0.50.50.51.01.531硫化物 ≤0.050.10.20.51.0

表2 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号分类标准值项目ⅠⅡⅢⅣⅤ1总磷(以P计) ≤0.0020.010.0250.060.122总 氮 ≤0.040.150.30.71.23叶绿素a ≤0.0010.0040.010.030.0654透明度(m) ≥1542.51.50.5

表3 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号项 目标准值序号项 目标准值1苯并(a)芘2.8×10-621六氯苯0.052甲基汞1.0×10-622多氯联苯8.0×10-63三氯化甲烷0.06232,4-二氯苯酚0.0934四氯化碳0.003242,4,6-三氯苯酚0.00125三氯乙烯0.00525五氯酚0.000286四氯乙烯0.00526硝基苯0.0177三溴甲烷0.04272,4-二硝基甲苯0.00038二氯甲烷0.00528酞酸二丁酯0.00391,2-二氯乙烷0.00529丙烯腈0.000058101,1,2-三氯乙烷0.00330联苯胺0.0002111,1-二氯乙烯0.00731滴滴涕0.00112氯乙烯0.00232六六六0.00513六氯丁二烯0.000633林 丹0.00001914苯0.00534对硫磷0.00315甲 苯0.135甲基对硫磷0.000516乙 苯0.0136马拉硫磷0.00517二甲苯0.537乐 果0.000118氯 苯0.0338敌敌畏0.0001191,2-二氯苯0.08539敌百虫0.0001201,4-二氯苯0.00540阿特拉津0.003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确定,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6.2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提出所辖水域水环境功能类别分方案,划分功能类别,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6.3 排污口所在水域划定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混合区外水域使用功能。

6.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水质监测

7.1 监测项目的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7.2 本标准基本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特定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5执行。

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基本项目分 析 方 法测定下限mg/L方法来源1水温温度计法GB 13195-912pH玻璃电极法GB 6920-863硫酸盐重量法10GB 11899-89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主0.4GB 13196-91铬酸钡光度法81)4氯化物硝酸银滴定法10GB 11896-89硝酸汞滴定法2.51)5溶解性铁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3GB 11911-89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0.031)6总锰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0.02GB 11906-89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1GB 11911-89甲醛肟光度法0.011)7总铜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0.05GB 7475-87螯合萃取法0.001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0.010GB 7474-87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0.06GB 7473-878总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5GB 7472-87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5GB 7475-879硝酸盐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0.02GB 7480-87紫外分光光度法0.081)离子色谱法0.11)10亚硝酸盐分光光度法0.001GB 7493-8711非离子氨纳氏试剂比色法0.05GB 7479-87水杨酸分光光度法0.01GB 7481-8712凯氏氨0.2GB 11891-8913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0.01GB 11893-8914高锰酸盐指数0.5GB 11892-8915溶解氧碘量法0.2GB 7489-89电化学探头法GB 11913-8916化学需氧量重铬酸盐法5GB 11914-89库仑法21)17化学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2GB 7488-8718氟化物氟试剂分光光度法0.05GB 7484-87离子选择电极法0.051)离子色谱法0.02GB 11902-8919硒(四价)2,3-二氨基萘荧光法0.00025GB 7485-8720总 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0.007GB 7468-8721总 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0005GB 7469-87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2冷原子荧光法0.000051)22总 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0.001GB 7475-87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1GB 7471-8723铬(六价)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0.004GB 7467-8724总 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0.2GB 7475-87螯合萃取法0.0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125总氰化物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0.004GB 7486-87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0.00226挥发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0.002GB 7490-8727石油类红外分光光度法0.01GB/T 16488-4996非分散红外光度法0.022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甲蓝分光光度法0.05GB 7479-8729粪大肠菌群多管发酵法、滤膜法1)30氨 氮纳氏试剂比色法0.05GB 7479-87水杨酸分光光度法0.01GB 7481-8731硫化物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0.005GB/T16489-1996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0.004GB/T17133-1997

表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特定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特定项目分 析 方 法测定下限mg/L方法来源1总 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0.012)2总 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0.05GB 11894-893叶绿素a分光光度法2)4透明度塞氏圆盘法0.05cm1)5苯并(a)芘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4×10-6GB 11895-89高效液相色谱法1×10-6GB 13198-916甲基汞气相色谱法1×10-8GB/T 17132-19977三氯甲烷顶空气相色谱法0.0003GB/T 17130-19978四氯化碳顶空气相色谱法0.00005GB/T 17130-19979三氯乙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05GB/T 17130-199710四氯乙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02GB/T 17130-199711三溴四烷顶空气相色谱法0.001GB/T 17130-199712二氯甲烷吹除及捕集法3)131,2 –二氯乙烷吹除及捕集法3)141,1,2-三氯乙烷吹除及捕集法3)151,1-二氯乙烯吹除及捕集法3)16氯乙烯吹除及捕集法3)17六氯丁二烯吹除及捕集法3)18苯气相色谱法0.005GB 11890-89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0.0519甲 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5GB 11890-89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0.0520乙 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5GB 11890-89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0.0521二甲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5GB 11890-89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0.0522氯 苯气相色谱法待颁布231,2-二氯苯气相色谱法0.002GB/T 17131-1997241,4-二氯苯气相色谱法0.005GB/T 17131-199725六氯苯气相色谱法0.051)26多氯联苯气相色谱法3)272,4-二氯苯酚气相色谱法待颁布282,4,6-三氯苯酚气相色谱法待颁布29五氯酚气相色谱法0.0004GB 8972-8830硝基苯气相色谱法0.0002GB 13194-94312,4-二硝基甲苯气相色谱法0.0003GB 13194-9432酞酸二丁酯气相、液相色谱法待颁布33丙烯腈气相色谱法待颁布34联苯胺气相色谱法0.00023)35滴滴涕气相色谱法0.0002GB 7492-8736六六六气相色谱法GB 7492-8737林 丹气相色谱法4×10-6GB 7492-8738对硫磷气相色谱法0.00054GB 13192-9139甲基参硫磷气相色谱法0.00042GB 13192-9140马拉硫磷气相色谱法0.00064GB 13192-9141乐 果气相色谱法0.00057GB 13192-9142敌敌畏气相色谱法6.0×10-5GB 13192-9143敌百虫气相色谱法5.1×10-5GB 13192-9144阿特拉津气相色谱法3)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

2)《湖泊富营养化调查规范(第二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

3)《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年。


 


序号(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 3025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0717批准   19940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其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于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CJ 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CJJ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  污水排放标准

3进入城巾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CJ 18标准的规定。

3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为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水质排放标准    mgL

序号

处理分级

标准值

项目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pH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5d20)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色度(稀释倍数)

油类

挥发酚

氰化物

硫化物

氟化物

苯胺

总汞

总铅

总铬

六价铬

总镍

总镉

总砷

6585

<120

<150

<250

 

不低于40

不低于30

不低于30

6585

<30

<30

<120

<80

<60

<1

<05

<1

<15

<3

<1

<5

<005

<1

<15

<05

<1

<01

<05

    

    1  pH、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其他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处于CJ 18中的高浓度范围,且一级处理后的出水浓度大于表1中一级处理的标准值时,可只按表1中一级处理的处理效率考核。

    3  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根据超负荷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标准值可适当放宽。

3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排入GB 3838标准规定的Ⅳ、Ⅴ类地面水水域。

 

4  污泥排放标准

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 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他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 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检测、排放与监督

5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按CJ 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

5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的质和量的检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城市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及其化验设备应按CJJ 31的规定配备。

5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验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检验工作。

5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等发生故障,使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时,应及时排除故障,做好监测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

5当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负荷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本标准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等单位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西安市市政工程局、长沙市排水管理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肇蕃、吕士健、严嫣、谈志德、欧阳超、雷寤初、刘永令、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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